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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农业银行、残疾人联合会: 为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贫困残疾人的温饱问题,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了《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1998—2000年)》,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下发实施。依据此计划,从1998年起,中央增加康复扶贫贷款投入并给予贴息,同时对地方提出相应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康复扶贫贷款和地方配套资金 1992年至1997年已安排的5亿康复扶贫贷款,及从1998年到2000年,中央每年安排的5亿元康复扶贫贷款,贷款期限五年,五年内可以滚动使用。接受中央康复扶贫贷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须按1:1的比例安排地方配套资金与中央康复扶贫贷款及时同步到位,配套使用。 二、利率 中央每年新安排的5亿元康复扶贫贷款和1997年度以前已安排的5亿元康复扶贫贷款存量,由中国农业银行统一发放和管理。此项贷款执行贫困县办贷款优惠利率(目前年利率为4.05%),今后遇利率调整而调整。农业银行对借款户按年利率288%计收利息直到到期。 三、贴息 财政对中央安排的康复扶贫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标准:现行扶贫贷款利率与向借户收取利率2.88%之差。贴息额由中央财政和接受此项贷款的省级财政各负担一半,扶贫贷款利率发生变化时,财政部门接变动后的利率给予贴息。农业银行按贷款实际发放到位之日起计息,实行按季收息,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季度贴息。财政贴息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贷款期限5年,贴息5年。 中央财政贴息部分,由财政部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中国农业银行审核上报的康复扶贫贷款的规模确定,并直接拨付给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省级财政贴息部分,由各省财政厅(局)根据省残疾人联合会、省农业银行分行核报的康复扶贫贷款数确定,贴息拨付给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各省安排的地方匹配资金如是有偿资金,地方财政也应给予贴息,使借户承担的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88%。 四、工作经费 为确保残疾人扶贫工作的正常开展,地方各级财政应给予当地残联及残疾人服务社安排一定的扶贫工作经费。 五、处罚 对于没有按中央规定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不落实的省,调减下年度康复扶贫贷款数额,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处罚。对贷款贴息不落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 199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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